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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价格涨了 晋江一业主反悔不协助过户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3-13 08:45
  

  3·15消费者权益日快到了。今年,中消协确定的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每到这个时候,许多人就会聚焦消费者的维权事件,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随着晋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房地产的快速发展,近两年涉及房地产类的维权案件有所上升,其中,又以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尤为突出。

  据了解,去年9月,晋江出台实施了《鼓励购买安置房若干规定》,涉及安置房按揭贷款、手续简化、外来人员优惠等事项,鼓励安置房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而在大量的安置房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买方或卖方维权的案例。

  晋江市法院民一庭庭长洪民强表示,在安置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违约,需承当相应的责任。

  记者_陈青松

  卖出房子反悔不协助办理过户

  2012年10月,晋江青阳人阿德(化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此前的朋友阿发(化名)告上法院。

  原来,2006年,正值桥南片区拆迁,阿发的家刚好在拆迁范围内。由于阿发当时正需要钱,就将购买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阿德。

  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安置房转让买卖合同,约定将阿发与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确定的购买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阿德。房子面积100多平方米,签订合同时,阿德已经将差价29万多元给了阿发。

  阿德说,因为是拆迁时就转让的,房子价格比较便宜。但是,由于安置房当时还没开始建,也还没开始选房,所以,他只知道房子大概建在什么位置,具体位置、楼层和朝向并不清楚。“应该说,买这样的房子,还是有些不确定的因素。”阿德说。

  等房子建好并选完房后,阿发顺利拿到该套房子的产权证。就在阿德原以为阿发会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时,对方却反悔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阿德只好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被告不出庭

  法院判决协助变更

  受理此案后,法院传唤了阿发,但等到该案审理时,阿发并没有出庭。

  事后,据阿德介绍,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子交付期间,该处的安置房价格涨了。再加上选房时选到这套房子的楼层和朝向都还不错,阿发有可能觉得当时卖这套房子亏了,才反悔,拒不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经审理,法院判决阿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阿德办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安置房权利转让买卖合同约定的虽然是购房权利的转让,但该权利指向的对象安置房是属于可期待物权,并且双方对安置房款的支付、办理安置房过户等事宜均有约定,实际上双方所签订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安置房尚未建成,但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案件审理时安置房已建成并选定,已依法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故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有了法院的判决,阿德最终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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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置房|过户|涨价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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