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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海事诉讼中船舶扣押与拍卖法律适用

www.ijjnews.com   国际在线专稿  2015-02-28 17:27
  

  国际在线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发布关于海事诉讼中船舶扣押与拍卖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十大典型案例,以指导全国海事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罗东川表示,当前国家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为对外贸易与海上航运带来巨大发展契机,也对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完善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制度,有助于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

  “现在我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本院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沪海法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现将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停泊于浙江嵊泗马迹山港的‘宝韵号’货轮予以扣押。”

  这是2014年4月19日中国海事法官登上日本“宝韵号”货轮宣读扣押命令的现场,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本案不仅成为当时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更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发强烈反响。在28日发布的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中,此案位列之首。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罗东川介绍了此案的典型意义:“这个案例是涉及到二战期间一起商事合同纠纷,经过了长达20多年的诉讼在去年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因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上海海事法院对其货轮依法进行了扣押,督促其履行判决,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国际树立了中国司法的权威。”

  船舶扣押是一项具有很强国际性的海事诉讼制度,当船舶停靠在法律制度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时,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罗东川表示,中国海事法院的有关裁决在国际上树立了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一些实体纠纷与中国并无连接点,但外国当事人会主动选择在中国申请扣押船舶,寻求司法救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都属此类情况。

  “案例5是一家阿联酋公司因与一家韩国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选择当船舶靠泊中国港口时申请扣押船舶;案例6是一家丹麦公司为追讨船舶供油款,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拿马籍船舶。从这次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海事司法中的船舶扣押与拍卖,已经成为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所以,统一相关裁判尺度,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规范相关司法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

  为更好地统一船舶扣押与拍卖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法结合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参照国际公约,明确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针对当前“一带一路”建设,罗东川表示,法院将积极做好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应对未来面临的挑战:“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是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涉及到经贸方面、航运方面,相应的只要有商事活动就必定要产生相关的纠纷。比如,企业走出去,发生了纠纷之后要选择到哪个国家进行纠纷解决,不管是仲裁还是通过诉讼。所以,我们认为海上丝路的推进法律的保障工作要紧紧跟上,做好相关的研判,分析这方面司法的需求。”

  (记者 吴倩)

标签:司法解释|船舶
稿源: 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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