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次对环境违法企业责任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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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沈湖纸厂被责令停产后仍排污5股东被行拘5天
沈湖纸厂被责令停产后,夜间仍在生产
沈湖纸厂排水管向外排污,泛起一堆堆泡沫
新《环保法》实施后,违法排污企业责任人将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明市尤溪县沈湖纸厂被责令停产整改后,在本月初仍然继续排污,被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尤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联合查处。前日,该工厂5名股东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是新《环保法》今年元旦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从福州赶往尤溪省队夜间突查
根据当地村民举报,2月3日,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从福州赶往尤溪梅仙镇源湖村,当晚8时许突击检查了沈湖纸厂。
当时工厂正在生产,厂内污水横流。在排污口附近的小溪上,泛起了一堆堆泡沫,厂区的河床边,淤积着大量黑色残渣,说明工厂的排污已不是一天两天了。
执法人员发现,今年1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就对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下达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2月13日,尤溪县公安局正式对沈湖纸厂的5名股东进行羁押,实施行政拘留。
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尤溪县委县政府很重视,这次县环保局和县公安局也配合得很好,开了头枪,起了好头,希望别的市县也能积极行动起来。
该纸厂曾多次被查
被拘留的沈湖纸厂5名股东为林端灿、肖方茂、肖方俊、林上河和林雄,均为尤溪县人。
据当地环保部门介绍,沈湖纸厂此前已被多次查处并处罚。2014年2月,尤溪县环保局就对这家企业立案查处,处罚款6.9万元。2014年9月,三明市环保局也依法责令企业拆除厂区所有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
尤溪县环境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厂确实进行过一些整改,比如将暗管拆除,比如新建一些污水收集管道等,但是“他们观念还是没有根本转变,对新《环保法》还是认识不够”。
马上调查为何是拘留股东?
据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介绍,此次尤溪县环保局将沈湖纸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是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及五部门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
为何此次不是拘留法人了事,而是拘留了5个股东?对此,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均视为直接负责的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时候,法人可能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或者叫‘傀儡’。如果只是拘留法人,可能会让实际的受益者逍遥法外。”
责令停止污染新法为何更快见效?
尤溪县沈湖纸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而以试生产为由违法排污。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介绍,之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但处罚下去经常要走听证、复议、诉讼等较长的法律程序,或要给企业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对法院判决后或过了三个月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又要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执行的过程,有的案件还因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不了。一个案件办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不但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对环境违法行为也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惩戒效果。
该负责人说,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手段,是对尚未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虽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其对违法者产生的心理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
“以往几个月才能停止的污染,现在最快只需一天。”该负责人说,沈湖纸厂业主在知道将被尤溪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后,震动很大,立即停止生产并着手整改。
(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 陈文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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