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住院急需治疗 法官先予执行救人为先
晋江新闻网2月10日讯 一场交通事故让男子曾某受伤躺在泉州180医院的病床上,眼下他马上需要进行一次手术,但高昂的医疗费用让他一筹莫展。就在曾某为此事犯愁时,晋江法院的办案法官送来了7万元的先予执行保险赔偿金,可谓雪中送炭。
2014年12月19日傍晚,在东石务工的四川籍男子曾某下班骑着摩托车路过塔头村时,不幸和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曾某的摩托车发生自燃,导致他全身多处烧伤,伤重住院。
期间,虽然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在晋江法院立案,但由于曾某伤势较重还在住院,使得这起案件迟迟无法如期开庭。因为案件还没有开庭,也就没有判决结果,住院的曾某便无法拿到相应份额的赔偿金,治疗难以顺利进行。
近日,经办法官获悉曾某将要手术,但又医疗费紧张,便为曾某开设绿色通道,在原告曾某和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依法做出民事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执行7万元赔偿金。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办案的执行法官带着这7万元赔偿金来到泉州180医院,并将这笔救急的赔偿款递到了曾某手中,使曾某得以顺利接受治疗。
“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不仅可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也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执行该案件的法官吴小妹解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
本案中,法官采取了这一人性化办案方式,先予执行为曾某解决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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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记者_王诗伟 通讯员_林建新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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