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保新政出台:城乡居民统一缴费和报销标准
福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新政出台
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核心提示
昨日,省政府对外发布消息称,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向全省转发,要求全省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由省医改办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政策。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现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各统筹区内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
我省规定,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
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将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全省各设区市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参保人员在住院报销费用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同时,全省各地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此外,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
在县域内看病就医免报备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将实行统一的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复合付费方式。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商谈判。
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将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新规还明确,我省将整合现有医疗保险信息资源,提升12333服务平台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权益记录查询、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加快救助资金拨付,提高医疗救助效率。通过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救助信息主动提醒和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记者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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