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好友借信用卡欠52万后自杀 卡主被银行催债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讯  2015-02-04 08:21
  

  海峡都市报讯  把信用卡借给朋友用,不料,对方未及时还款产生利息及滞纳金,再去找朋友时,发现其已自杀身亡。要求朋友的父母、子女还款遭拒后,泉州人柯某无奈将朋友的父母、子女告上法庭。

  前日,泉港法院一审判决借卡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借卡人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卡人应付给原告柯某的52万余元承担清偿责任。

  据了解,借卡人林某与原告柯某系多年同事,又是好友。2011年3月29日,林某以装修房子和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柯某借用5张柯某名下的信用卡,并由林某向柯某出具2份借用凭证交柯某收执。之后,林某向发卡银行申请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及查询密码。

  2014年4月22日,林某使用的上述部分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象,发卡银行向柯某书面催讨。在得知欠款未及时归还后,柯某多次寻找林某要求及时还款,但都无法联系上林某。

  在银行的多次催讨下,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原告柯某不得已通过向他人借款和变卖个人房产来筹集资金,代林某偿还其使用的信用卡欠款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共计52万余元。

  之后,柯某了解到林某于2014年4月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并于同年6月被发现已自杀身亡。

  柯某认为其代林某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林某追索,现虽林某已经死亡,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林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林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林某的上述债务。故柯某将林某的父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林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林某的上述债务。

  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自己使用,不能转借他人。如果转借他人使用,那么他人用卡产生的债务,仍然需由名义持卡人向银行归还。名义持卡人可以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但无权主张由实际使用人向银行还款。

(海都网 通讯员 庄萍萍 海都记者 董加固)

标签:信用卡|透支|自杀
稿源: 海峡都市报讯  编辑: 李志萍李志萍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