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娃被电击伤打官司 政法委牵头将律师证人全抓
□再审
调查组取证均为非法证据
刘少斌刑满释放后,先后向省政法委、省高院、检察机关及各级信访等部门递交过申诉材料。
2014年7月24日,昭通市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今年1月14日上午,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盐津县法院开庭。庭上争议的焦点为调查组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涛涛的成伤原因。
刘少斌辩护律师李春光首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时任彝良县委政法委)彭书记接待上访群众的记录”作为证据。在这份接访记录中,彭书记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张副局长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
李春光认为,该证据证明了仝副检察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
卷宗显示,在专案组成立以后,检察机关人员还直接参加了抓捕、审讯工作,并非法对民事案件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在刘少斌再审案件开庭以前,盐津县法院曾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双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凡是本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直接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认定涛涛为高压电击伤
京华时报记者发现,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杨必高、方仕兵、刘云忠4人的证人证言组成。
在此次庭审上,上述4人之一的刘云忠,出庭再次作证。
刘云忠在法庭上改变了被公安机关抓捕后的说法。发问环节,刘少斌当庭质问刘云忠:“那你为什么在公安调查的时候说受到我的指使作证?我有没有对你进行引诱、威胁或是贿买?”
刘云忠称,如果说实话就要被关。刘少斌接着问:“你被讯问时有没有人打过你?”刘云忠称张副局长动手打过他。目前,当年证人之一的杨必高,在被关一年放出后,仅三个月便去世。证人赵维国在接受采访时称,当时被抓后便被绑了起来,调查组让他改变之前的证言,让他去指认之前证言都是刘少斌教的,开始他一直坚持不承认,为此他被关押了8个月的时间,后来,迫于压力,他按照调查组的意思办了。
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也出庭接受询问。
鉴定中心专家当庭指出,涛涛右手第3、4指缺失,第1、5指部分缺失,左手掌、左手腕关节前侧、小臂近端前侧和右手腕关节前侧均有皮肤损伤,双手和双腕关节都出现功能障碍,从损伤表现看为电流直接通过双手形成。与此同时,鉴定专家还特别指出,致使涛涛受伤的是高压电,而不是普通的照明电,因为这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李春光律师认为,在涛涛民事索赔案中,即便没有赵维国、方仕兵和刘云忠等人的证言,在案证据也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涛涛就是被加工厂高压电变压器电伤的事实。
□延伸
主审法官的困惑
刘少斌重审一案并未当庭宣判,检方对出示的证据表示无争议。
该案代理律师李春光认为,从成立专案组到刘少斌案判决生效入狱服刑,这是针对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违规启动的刑事程序,而且程序启动后存在着典型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联合调查组的成立,对方仕兵等本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长达两年之久,并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获取证据来证明刘少斌犯罪。”
京华时报走访了解到,多名彝良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基层执法人员对联合调查组取证程序违规表示认同。
时任涛涛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张杰(化名)称,刘少斌被抓后,涛涛一案发回重审并被改判,让他深感困惑,他不认为当初判决涛涛胜诉有问题。
他也向京华时报记者证实,涛涛一案一审刚刚结束时,他便察觉蹊跷:彝良检察院在判决未下达前,曾要求提走卷宗,遭到他的拒绝。“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是事后监督,判决生效后,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才能通过上级检察院同意进行监督执法,那个时候要提卷宗显然是违规的。”
多个信源告诉京华时报记者,云南省检察院已针对该案进行调查。记者随后联系到云南省检察院渎职处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关于省检是否已介入调查刘少斌一案,目前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曾经担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一职的彭泽高,目前已调任昭通市政法委维稳办,针对牵头调查组一事,京华时报记者欲向其了解详情。彭泽高通过昭通政法委同事转达:目前案件已经交由上级相关部门调查,他们不清楚。另外,出于纪律规定,他本人不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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