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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梳理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亮点

www.ijjnews.com   人民日报  2015-01-04 08:08
  

  4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2月,《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布:

  ■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2月27日第十六版)

  5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2014年5月,《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公布:

  -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京津冀地区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5月27日第二版)

  6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9月,《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

  ■2014年上海、浙江启动高考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完成

  ■试点地区文理不分科,高考总成绩由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

  ■减少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特长生加分

  ■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改进录取方式,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

  ■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9月5日第三版)

  7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2014年5月,《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公布: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5月14日第十三版)

  8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14年7月,《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公布: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

  ■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等行为

  ■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7月9日第一版)

  9 推进价格改革

  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

  ■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

  ■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抓紧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完善监管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6日第一版)

  10 发展慈善事业

  2014年12月,《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详细报道见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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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友|政策|保险
稿源: 人民日报  编辑: 郭婧婧郭婧婧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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