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产下女婴 卫生巾堵嘴致死 糊涂妈被判五年刑
“突然间有了一个孩子,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怕被人发现!”今年20岁的河南小红(化名),怀孕多月却浑然不知,在厕所里产下一名女婴后,竟用卫生巾将孩子嘴巴堵住,并将她扔到垃圾桶,导致女婴窒息死亡。日前,小红因故意杀人罪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刑。
女子未婚怀孕 自己浑然不知
小红说,在去年8月份以前,她一直在北京打工,其间认识了一名男子,并发展成情侣关系。不过,小红的恋情遭到父母的反对,在父母的要求下,去年8月份,小红回到了老家,并和男友分手。
“我有时会怀疑自己怀孕了,但不确定,因为其间‘月经’有时候还会来,就没有在意了。”小红说,虽然她的体形发生变化,但是她以为自己长胖了,就连朝夕相处的父母也没发现。
今年2月份,小红的父母在老家给她找了一门亲事,与隔壁男子订婚后,她就随母亲来到晋江打工,并在陈埭镇某公寓附近租房。“我本来想去医院检查,还没来得及去,肚子就开始疼了。”今年3月2日晚上8时多,小红的母亲郭某和她一起回到租房时,小红说肚子很痛,以为是吃坏肚子。直到第二天早上6时多,小红还在喊肚子疼,郭某还到药店里买药,不过因店门未开又回去了。
害怕孩子啼哭 卫生巾堵住嘴
3月3日早上8时多,小红又感到肚子痛,并且下体有流血,“我以为来月经了,就趴在床上”。在母亲的搀扶下,小红到宿舍外面的公共厕所里。“进了厕所后,我一脱裤子,婴儿就生下来了,并掉到地板上,没有动也不会哭。”小红说,她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呆了。“突然间多了一个孩子,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也不懂得孩子是不是死了。”小红说,她用手轻轻地拍了婴儿几下,婴儿没有反应,嘴巴还是闭着的,就用指甲将脐带弄断。
而在门外等了半个小时的母亲也很焦急,她不断问小红怎么回事,但小红一直说难受。见女儿一直不开门,郭某情急之下说再不开门她就要撞门了。“我妈妈并不知道我怀了孩子,我怕走了以后,孩子又哭出来被人发现。”正是怕被人发现,小红便将随手携带的卫生巾撕开一块,并掰开孩子的嘴巴塞进去,并将婴儿放在厕所的垃圾桶内。
当她出门以后,母亲见厕所内满地是血,立即拨打了120,将女儿送到晋江市医院。后经医生检查,郭某才知道女儿是因生产而流血,此前她并不知道女儿怀孕了。
当天下午3时多,一名环卫工人在清理公寓附近的公厕时,在垃圾桶内倒出这名女婴,立即向晋江警方报案。警方查到孩子属于小红,随后将她抓获。经过法医鉴定,胎儿为活产儿,因卫生巾堵塞呼吸道,致使婴儿窒息死亡。
法院:婴儿出生即为新生命开始
日前,晋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小红提出她主观上并未多想,且是在婴儿不哭不动的情况下塞卫生巾的。法院认为,法医的证据证明婴儿具有活产儿一般生命特征,虽然不动不哭,亦是正常的生理特征,且从常理常情上来讲,婴儿的出生即为生命的延续,亦是新的生命开始,有“出”便为“生”的自然观念。但小红仅是拍几下,随即为防止新生婴儿啼哭被他人发现,往孩子嘴里塞卫生巾,并丢弃在垃圾桶内避免他人发现,致使孩子死亡。小红已经是成年人,有正常人的社会生活、阅历,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应知实施上述行为导致的后果,却蓄意为之,可见她对非法剥夺孩子生命的结果持追求态度,是直接的杀人故意。
另外,法院认为小红的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情节较轻。最终,晋江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红有期徒刑五年。
链接
少女未婚生子酿多起悲剧
近几年,各地频频出现少女未婚生子后处理不当案例,她们或致婴儿死亡或随意丢弃,而从中折射出来的教育缺失问题,发人深省。
2009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晋江陈埭一鞋厂宿舍卫生间,16岁少女洪某,上厕所时生下一名女婴,洪某心慌之下将女婴扔下楼,导致女婴死亡。随后,晋江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她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2年,时年仅18岁的江西女孩小伦,在和男友分手后却称自己不知道怀孕了。时年7月28日下午,租住在石狮的小伦在上厕所时生下一名男婴,为了不让人发现,小伦将婴儿装在一个塑料袋里,扔出窗外。而当邻居发现孩子时,婴儿还能啼哭,但当婴儿被送往医院时,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小伦因故意杀人罪被石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泉州网-东南早报记者 许小程 黄祖祥)
- 女婴20年前被遗留在车站 如今怀揣喜帖寻找亲生父母2014/12/09
- 厦门高空抛物乱象:天降卫生巾砸中脑袋 你说恶心不恶心2014/12/07
- 厦门一女子向男友跪地求婚酿轰动 生下女婴男友失联2014/12/04
- 流浪女漳州菜市场公厕产女 女婴肤色青紫情况已稳定2014/11/16
- 女子人工受孕生下女婴 与捐精者见面后坠入爱河2014/11/05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