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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5”罗山福埔货车爆炸案 司机获刑两年半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11-20 08:46
  

  晋江新闻网11月20日讯  去年7月5日凌晨1时许,一辆运载易燃化学品“白料”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罗山街道福埔路段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现场邻近层楼房及停放在附近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本报曾报道)。近日,晋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货车司机张某与涉案的物流公司经理胡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系此次肇事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其本人也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去年6月底,张某与山东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约定将10吨“白料”(过氧化甲乙酮)等化工材料及其他货物从山东济南运往福建泉州、厦门、漳州等地。此间,10吨“白料”已经过多家物流公司转托。

  去年7月1日,张某和同样没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周某(另案处理),按照山东某物流公司经理胡某的安排,载着货物开车上路。

  7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将货物运载至晋江罗山福埔摩托车市场内。当晚,因运输不当引发“白料”爆炸,并引燃车上固化剂和铝粉浆等其他易燃品,造成后续多次爆炸和周边居民楼、店铺着火。

  据张某供述,7月4日晚,他驾驶货车到达福埔摩托车市场,卸完5辆摩托车后就去吃饭。吃完饭已是晚上10时许,他就跟另一司机周某在驾驶室里睡觉。7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发现着火后,试图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但后来车辆无法行驶,他便将挂车卸下,驾驶牵引车继续前进一段后停下。而停放在现场的挂车继续燃烧,并发生爆炸,致使周边居民楼及车辆等被烧毁。

  经晋江市安监局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非法运输“白料”时操作不当,司机张某及物流公司经理胡某等负主要责任。事发后,涉事的物流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对火灾中受损的居民及相关业主予以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肇事货车所有人兼驾驶员,在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以及未对承运货物进行查验把关,擅自将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驶至危化品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停放在居民集中区,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胡某作为物流公司实际经营者与管理者,直接负责货物调配与运输,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同车混运,导致运输中发生爆炸火灾。张某与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记者_胡志法)

标签:罗山福埔|爆炸案|获刑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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