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认可公积金异地缴存 连缴6个月可贷款买房
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已成为住建部关注的重点。在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到一个月,厦门就有了新动作:认可公积金异地缴存,同时只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比过去少了整整一半时间。
日前,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相关政策调整从11月3日开始执行,以职工办理贷款的网签时间为准。
公积金新政
三个变化
缩短连续足额缴存时限
规定: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即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比过去少了一半时间
认可公积金异地缴存与接续
规定: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套数认定调整
规定:对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其套数认定由原来的按“认房又认贷”调整为按“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
认可异地缴存
可与在厦缴存合并计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过去,在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不仅不认可异地缴存和接续,还需满足诸多要求:原住房公积金缴存1年以上,将余额转入本市且未支取,转入后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异地中断缴存当月至在厦缴存当月中断缴存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
据悉,新政已经将连续足额缴存的时限大大缩短,调整为“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同时,公积金异地缴存与接续得到认可: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如此一来,外来职工如果在异地缴交了5个月的公积金,现在只需要再在厦门交1个月就可以贷款买房,比过去节省了超过半年的时间。
套数如何认定
认房又认未结清房贷笔数
过去,厦门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认房又认贷”,让市民和异地居民入市买二(多)套房时压力不小。
新政实施后,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其套数认定由原来的按“认房又认贷”调整为按“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笔数”。也就是说,过去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首套住房用贷款购买,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无论房子是否买卖或贷款还清与否,都要按照国家二套房贷1.1倍利率执行;现在,只要贷款结清,二套(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都可以按首套利率来认定。
业内人士预期,此举将刺激市民和异地在厦缴纳公积金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有望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带来利好。
据悉,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房屋套数的认定,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即“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二者体现的职工家庭拥有的房屋属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贷款对象家庭,出现未结清贷款余额的,将执行二套贷款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征信记录中无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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