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近年已按新规认定工伤 下班顺道买菜出事也算
【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形可认定工伤】
往返住所和单位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日常所需活动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往返家人住所和单位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合理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制图/张平原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于9月起实施。对于广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之前就已按此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常引起扯皮纠纷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我市近年做法和新规一致
《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等问题,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这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我市近几年在实际操作中都是这样认定,也是这样操作的,与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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