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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公司废品牟利 四男子获刑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8-13 08:35
  

  私自“处理”公司废品四男子获刑

  律师:公司的废品材料仍属于公司资产

  晋江新闻网8月13日讯  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会生产出一些不合格的产品或者废料。而这些废品虽然不会出现在市场上,但也依旧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可随意“处理”。近日,某拉链企业的员工汪某等人联合外人私自变卖公司的废品从中牟利,最终获刑。

  汪某、曾某、黄某都是晋江某拉链公司员工,公司每天生产拉链时都会产出一些不合格的拉链。因为拉链是金属物品,所以有一定价值。而每天堆积的废品拉链,让汪某、曾某和黄某看到了“商机”。

  他们找到了不在公司上班的施某,商量如何内外呼应,“处理”这些废品拉链。最终商定,由汪某三人偷偷将这些公司未作处理的废品拉链运出来,由施某接手临时处置这些拉链,再联系下家,将这些废品拉链卖给专门的金属废品回收站。而按照该拉链公司的规定,这些废拉链都是得运回公司回炉再造,还可以重新再生产合格产品。

  去年1月份到9月份,汪某、曾某和黄某共私自“处理”了公司五十几吨废品拉链,总价值近60万元。最终,汪某等四人分别被晋江市法院判处六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公司的废品材料仍属于公司资产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材料仍然属于公司的资产,即便要变卖废品所得价款也必须如数入账。”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达舟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汪某等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废品并牟取私利,涉及金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而被告人施某作为收购方,明知收购的废品源自被害人公司员工非法变卖却仍予以收购,主观上具有实现职务侵占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配合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所以也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记者_王诗伟)

标签:变卖|公司废品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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