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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首例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6-18 08:07
  

  晋江新闻网6月18日讯  近日,晋江深沪一家服装厂老板施某因为家里的厂房存在消防隐患却未整改,最终发生火灾致人伤亡,施某也因此被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此为晋江首例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而被判刑。

  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9月5日(相关新闻:深沪一民房凌晨大火 2人不幸遇难),事发地点在施某家所在的深沪镇首峰村中寮自然村的一幢民房内。事发当日20时左右,施某工厂里的工人徐某(已被判刑)在车间加班生产作业时,擅自在裁布车床下点燃蚊香,离开车间时却没将蚊香熄灭。凌晨4时左右,蚊香引燃地上的碎布,并引发火灾,熊熊烈火导致厂里的一对母子送医不治身亡,另有一名女员工受重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施某在自己家里办服装加工厂,并将住家设置在生产车间、仓库楼上,且未设置防火门和第二道安全通道等。去年5月份,晋江市公安来到施某的厂里检查时发现,施某的厂房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便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未及时整改,同月,晋江消防大队也责令施某停止生产,并处以罚金的行政处罚。然而,施某只是缴纳了罚金,并没有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之后,施某主动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及相关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晋江市政府成立了“9·5”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施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施某构成了消防事故责任罪,鉴于其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事后能积极筹款予以家属赔偿,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年。(记者_王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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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签:消防|责任事故|判刑|晋江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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