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2万多元东西只愿赔千元 被判按实际损失赔
被告
快递未保价 最多赔1000元
许某某称,涉案的包裹并非他擅自拿走投递的,而是A公司的保安拿给他投递的,当时包裹上已贴有申通的快递详情单。因保安也未告知,他也未验视,他并不清楚包裹内为何物。他出具给A公司的一张纸条是在该公司的控制下签字,他并不清楚纸条中的内容。
速尔泉州分公司称,许某某是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分部承包者的员工,速尔泉州分公司只是一个中转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速尔公司称,丢失包裹无法确定为何物,丢失包裹丢失说明系许某某在被A公司控制下出具给对方的;厦门速尔公司是“速尔物流公司”在福建省的总部,速尔泉州分公司是厦门速尔公司的加盟商,在厦门送丢东西的是另一家加盟商,而非厦门速尔公司,且根据邮政法,对所丢失的未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的资费的三倍,而厦门速尔公司已按与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分部的内部协议,赔偿1000元给晋江分部用于赔偿A公司,但A公司不收。
法院
未尽谨慎包裹义务 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谁该为丢失的快递担责呢?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厦门速尔公司因未尽谨慎保管、注意义务致使A公司的包裹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存在过错,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许某某擅自改变A公司欲委托申通快递邮寄的做法虽有不妥,但他确实将该包裹交由“速尔物流公司”进行正常的投递,他对该包裹在投递中发生丢失并无过错,他作为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点的快递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速尔泉州分公司系厦门速尔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责任应由总公司即厦门速尔公司承担。
鉴于A公司自认损坏的电路板需维修费4000元,且有A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及证人鄢先生的证言予以证实,因此A公司因投递的包裹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在重置的物品价值中予以扣除,即A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8万余元扣除4000元,为2.4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厦门速尔公司赔偿A公司2.4万余元。
厦门速尔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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