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违法排污获刑 为我省首例严重污染环境涉及刑事犯罪
晋江新闻网3月31日讯 去年,晋江某皮革企业因违法排污,涉及企业主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这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来,我省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该案的处理对晋江市的制革、电镀、漂染等重污染行业产生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记者_胡志法)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以来,吴某经营管理某公司期间,擅自在厂区内建造皮革湿作加工点。该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也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由许某负责现场管理,组织工人利用湿式转鼓进行蓝湿皮加工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处理向水体直排,经厂外雨水沟排入公路雨水沟,最终汇入安海西畲溪,对环境造成污染。
2013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查获上述小制革加工点并提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皮革加工点废水外排口总铬平均浓度为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9.7倍,属于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股东兼现场管理许某在从事皮革加工生产项目时,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铬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许某(缓刑考验期限内,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自2013年6月18日“两高”发布《解释》以来我省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推动了环境行政责任刑事化,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例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将不仅受到行政和民事责任追究,还将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严重污染环境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审理,给晋江市重污染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起到极大的警示。第一,企业需要快速熟悉《解释》的内容。今后,有些企业面临的可能不再是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是涉及刑事犯罪。第二,要经常性地更新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第三,有关企业应仔细研读《解释》,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及时查询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避免因反复违规而触犯刑律。同时,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有义务及时将达到入罪门槛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执法人性化角度考虑,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发提示函,提醒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晋江市法院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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