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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遭侵权消费者难分辨 “李鬼”被判赔40万元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4-03-26 10:35
  

两被告否认侵权

一分钱也不想赔

成为被告后,B、C公司均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侵权,一分钱也不想赔。

B公司称,它没有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自己使用的产品包装是自有外观设计专利,并未侵犯A公司的版权;A公司要求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相关证据支持。B公司的行为正当合法,没有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没有侵犯它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C公司则称,自己是给B公司代理加工的,自己并不知道B公司是否有侵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判决赔40万元

那么,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依照相关证据,A公司已经对其“七度空间”卫生巾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该产品长期占据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的该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区域较广,宣传的范围亦很广,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 “知名商品”。

法院还认为,B公司委托C公司为其加工的卫生巾产品上标注“七度优雅”字样,与A公司的 “七度空间”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包装、装潢图样相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B、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B公司赔偿A公司40万元, C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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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卫生巾|消费者|公司|七度空间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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