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首次开庭审理集体诉讼官司
晋江新闻网3月7日讯 “我们认为被告收取燃气初装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昨日上午,晋江世纪华廷6名业主的代表律师在晋江市法院法庭上这样说道。昨日,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世纪华廷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的集体诉讼官司,这也是晋江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集体诉讼官司。
在此次诉讼中,身为原告方的晋江世纪华廷6名业主与身为被告的世纪华廷开发商双方,就三方面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原被告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本套房价格不包含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有效?
原告方认为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无效。开发商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例,在2007年省物价部门也已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不能收取这项费用,而开发商还是利用格式合同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费用转移到业主身上。
被告方却持相反态度,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款项并没有违反国家出台的任何法律法规,业主在签订合同以前已经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燃气初装费这一费用,是在真实意识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因此,被告律师认为这一条款应认为有效。
焦点二:被告是否要退回燃气初装费?
原告方在基于焦点一的看法中认为,开发商收取世纪华廷业主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是不合法的,理应退回这笔费用;而被告方仍持相反态度,其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款项是合法的,同时,被告与天然气公司有签订合同,其是代天然气公司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在收取费用后,被告已将该笔费用交给天然气公司,因此被告没有理由退回该笔费用。
焦点三: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起诉的时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8年4月,被告方认为起诉时效应该在签订合同日起的2年内有效。现在已经超过了2年时间,应该认为已经超过了起诉时效。
原告方认为,根据《民事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时效应该是以当事人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算起。在2013年1月业主们通过媒体的报道得知开发商不能收取燃气初装费一事,故起诉时效应该从2013年1月算起。同时,在2013年12月原告就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方认为并未超过起诉时效。
晋江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审判结果,但到庭旁听的数十名世纪华廷业主均表示,他们会耐心等待,并相信他们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记者_柯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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