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正文

未采取环保措施排放生产废水 安海可慕两被告被判刑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1-07 08:19
  

  晋江新闻网1月7日讯 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晋江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也是去年6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晋江查办的我省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此前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5万元;被告人吴某美、许某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前,许某笼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在缓刑期间再犯,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该企业在安海可慕私自配备2粒湿式木质转鼓、1条喷涂线、8块煎板、1台削革机、2台磨皮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蓝湿皮皮革加工,直接将含铬的生产废水外排,总铬浓度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主审法官刘向阳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污染环境罪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情节严重者将判三到七年,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一年。

  “晋江有着皮革、电镀、漂染、石材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首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的宣判,将对这些企业主起到震慑作用。”刘向阳表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扩大了污染环境的排放物,降低了入罪门槛,希望企业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

  被告人吴某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据悉,自去年6月19日“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晋江市环保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17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记者_阙杨娜

[1]  [2]  下一页  尾页
标签:安海|污水|排放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丽娥林丽娥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