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自带酒水被商家索赔 遭遇餐饮“霸王”你会纵容吗?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4-01-04 09:49
  

餐饮业六大霸王条款法律解读

●“禁止自带酒水”。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标签:自带酒水|商家|索赔|遭遇|纵容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