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当小三”卷入离婚风波 晋江女孩起诉同事前妻
【案情】
称侵犯名誉权 她提诉讼索赔
今年5月28日,阿玲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阿英告上法庭,要求阿英当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为阿玲消除影响,并索偿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阿玲的代理人提出,阿英在发给阿玲父亲的短信中,称阿玲是“小三”,且内容带有辱骂和人身攻击字样,是对原告名誉损毁的一种行为,且其发短信时间,是在阿玲父亲病重之际,“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短信是导致老人去世的直接原因,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阿英的代理人否认信息往来事实,并称,假设有过信息往来,也未体现有侮辱或捏造事实公然诽谤的内容,且信息是在两当事人手机上传输,并未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名誉权“必须是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规定”。
今年11月,鲤城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
【判决】
侵权证据不足 终审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阿玲不服,很快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上诉人阿玲应承担证明被上诉人阿英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举证责任。
本案庭审中,阿玲只提供了手机短信往来的复印件,未能提供手机原始短信,根据一审法院申请向公安调取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阿英曾发送三条左右的信息到阿玲父亲手机上,无法证明对方因无端猜忌而发短信谩骂骚扰的事实,因此上诉人阿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要构成名誉侵权 还要为第三人知悉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经办法官介绍,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案中,阿玲诉称阿英在给父亲发送的短信中,语言具有侮辱及人身攻击性,但阿玲无法提供原始短信,只提供了短信复印件,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阿英曾发送短信到阿玲父亲手机中,无法证实相关短信是否含有侮辱性语言。阿玲主张的阿英四处诽谤、造谣、侵害她的名誉权,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依法驳回其请求。
法官介绍,“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退一步讲,若阿玲能够提供原始短信,证明对方确实发送侮辱性短信,要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也较困难。
因为,要构成名誉侵权,除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外,还要为第三人知悉。也就是说,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而本案中的信息往来,只限于阿英及阿玲父亲两人之间,无法证明该信息被传播扩散,对阿玲名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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