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贴牌生产叫停 部分企业闻风“转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前日(12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食药监局于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上述文件进一步细化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管理,其中对于“禁止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奶粉”的规定更加细化。
昨日(12月4日),奶业专家雷永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今年6月就传出上述政策的风声,不少贴牌生产的企业就已经将品牌转给了生产企业。但是,台面下,品牌依旧归属贴牌企业所有。奶业专家陈渝也认为,此次政策在国内的操作性不强。
禁止贴牌生产
上述《公告》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还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此外,《公告》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日,食药监局出台的上述《规定》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据文件内容,该项规定将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这就意味着,从今以后,国内销售的奶粉只能有三种生产方式:一是使用国内奶源,企业自行生产;二是使用进口的乳清蛋白粉或已调好段位的基粉,然后在国内工厂自行再添加营养素加工生产而成;三是完全原装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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