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主流媒体看晋江 >>正文

男子替肇事朋友毁灭证据助逃匿 一审获刑1年6个月

www.ijjnews.com   闽南网  2013-11-14 14:49
  

闽南网11月14日讯 今年27岁的重庆人龚某,太重义气而惹了事,一审领刑1年6个月。

事情发生在6年前。当年7月的一个晚上,他和两个朋友相约在陈埭一菜馆吃饭,席间,喝了酒的朋友陈某借了他的车去接人。10多分钟后,陈某来电:出事了,撞人了。

赶到位于陈埭镇南霞美村路段的事故现场,发现撞到的人一死一伤,朋友几个商量后决定逃。先是叫了辆货车拉走了龚某的车,藏于离事故地点100多公里的地方。1天后,买了汽车配件,将肇事车破损的前挡风玻璃和前保险杠换下,开车逃至重庆。龚某将车藏于朋友家,2年后又转移到自己的老家,直到今年4月18日,龚某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晋江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龚某明知朋友陈某犯罪,还为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他逃匿,构成窝藏罪;又明知是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帮助他毁灭,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某为酒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晋江法院将对其另案处理。(见习记者 洪燕茹)

标签:毁灭|证据
稿源: 闽南网  编辑: 林丽娥林丽娥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