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报废车出车祸致人死亡 原车主被判担责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3-11-04 09:06
车主不服上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曾某安和吴女士双双上诉。
吴女士上诉称,肇事车已达注销年限,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注销车辆应予以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她是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因此她并没有投保的义务;她已经尽到合理全面的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对曾某安的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曾某安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摩托车骑出去。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曾某安具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使用该车时也没有喝酒,机动车车况也是良好的,经鉴定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是合格的。为此,她要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中,吴女士向中院提供《检验报告书》一份,主张闽CK53××号摩托车车况良好,她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对这份证据,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检验报告书》所体现的摩托车车况良好,不影响该车属于强制注销状态车辆的认定。因此,该证据不能支持吴女士的主张。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从这起案件中看到,要不是陈某自身醉驾等原因,曾某安一方要承担的责任将更大,赔偿的也会更多。而这一切,都跟开报废的摩托车上路脱不了干系。
因此,实际上,泉州市区的摩托车都已到报废的年限,均不能上路行驶,千万别为了一时之快,冒险开这样的车上路,否则出了事,到时就有可能要赔偿很多钱。
家里还有报废摩托车的市民,千万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应当报废的摩托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没报废前,应当严禁自己或者他人开报废车上路行驶。
标签:报废车|死亡|车主|摩托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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