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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报废车出车祸致人死亡 原车主被判担责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3-11-04 09:06
  

  与报废车相撞,醉驾的陈某身亡。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一女士拥有一辆摩托车,一直没去报废处理,她的店员开着报废车出去,结果出了车祸,作为车主,这位女士被判担责。

  醉驾无牌车遭遇报废车 一死一伤三车受损

  去年7月21日凌晨,泉州市区南俊路发生一起车祸,一人当场死亡。

  当时,陈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违反标线行驶,至东街泉州市公安局宿舍路口路段时,与从南俊路沿东街往钟楼方向由曾某安驾驶的闽CK53××的摩托车相撞。闽CK53××摩托车摔倒过程中又碰剐到同向由游某忠驾驶的电动车。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及陈某当场死亡、曾某安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交警调查,当时陈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属醉驾;曾某安事发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且闽CK53××摩托车属强制注销状态,不能上路行驶;闽CK53××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吴女士,她未为该摩托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去年8月12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是因陈某和曾某安双方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他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安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作用较小,他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游某忠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他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死者父母状告司机及车主要求赔偿26万余元

  去年9月27日,陈某的父母陈先生夫妇作为原告,将曾某安和吴女士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6万余元。

  陈先生夫妇认为,曾某安驾驶的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吴女士对相关的赔偿款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曾某安并没否认案件的事实,但认为陈先生方的一些索赔项目要求太高。

  吴女士认为,她确实是闽CK53××号摩托车的所有人。曾某安未经她允许擅自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她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吴女士开店,曾某安是店员。

  旧车未报废未投保车主负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时,闽CK53××号摩托车确实不是吴女士在使用,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鲤城区法院认定,陈某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为59.8万多元。

  吴女士的摩托车要不要投保,不投保有怎样?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此外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吴女士作为闽CK53××号普通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和曾某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和曾某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死亡赔偿金3万元,共计11万元。

  此外,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先生夫妇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共计48.8万余元,应按陈某与曾某安的过错程度,由曾某安作为侵权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4.6万余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吴女士违反规定,对应当报废的摩托车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她对该车疏于管理,导致曾某安能够驾驶该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曾某安的肇事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与曾某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曾某安、吴女士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连带赔偿陈先生夫妇11万元;曾某安、吴女士应连带赔偿陈先生夫妇其他各项损失14.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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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报废车|死亡|车主|摩托车|担责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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