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正文

糊涂父亲抱着儿子醉驾 撞树3岁孩子当场身亡 图

www.ijjnews.com   扬子晚报  2013-10-18 08:02
  

醉酒驾车将3岁孩子夹腿间 车撞树,孩子被方向盘顶伤身亡

新沂这名糊涂父亲近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糊涂父亲抱着儿子醉驾 撞树3岁孩子当场身亡 图

事故现场示意图

1 避让行人

2 撞上大树

3 孩子被顶上方向盘张叶 制图

3岁的儿子吵着要坐车出去玩耍,父亲邓某已经喝了不少白酒,但禁不住孩子哭闹,还是决定开车带孩子转转。邓某还特意将儿子夹在自己的两腿之间,“保护孩子的安全”,没想到,悲剧很快发生,邓某因酒后操作失误,车子撞到路边大树上,而被他夹住的孩子直接被顶到方向盘上,受到挤压,伤重不治。近日,新沂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悲惨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外面应酬喝了不少白酒,还开车带孩子玩耍

今年36岁的邓某家住新沂市区,平时在市里做一些生意。2012年4月底,因感情不和,邓某与前妻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束了10年的婚姻关系,邓某在和前妻几度交涉下,才争取到两人儿子的抚养权。因为平时生意繁忙,邓某无暇照顾两个儿子,孩子平日里都由父母照看,为此邓某一直对孩子心存愧疚。

今年5月17日晚,邓某结束了外面的应酬回家,当晚他喝了不少白酒。在邓某参加宴会的时候,他在往家里打电话时,答应3岁的儿子回家带他出去玩摇摇车。宴会结束后,邓某回到家中,儿子并没有睡觉,还在等着爸爸带他出去。一开始邓某觉得自己喝了酒,天色又黑,此时外出并不安全,没想到3岁的小儿子又吵又闹,想到平日里自己疏于对孩子照看,邓某内疚之情再次涌上心头,他一咬牙,也不听家人规劝,决定带孩子出去转转。

醉酒驾车撞大树,3岁孩子当场身亡

平日里,邓某带孩子乘车时,一般都有家人抱着坐在后座,当晚他独自一人抱着孩子上车,他认为孩子喜欢乱动,直接放在后座恐怕不安全,一开始他还想把孩子放在副驾驶座上,但儿子因为兴奋,坐下来也不安稳,于是邓某决定把儿子放在自己的两腿之间。当晚9时许,邓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门前地段时,由于酒后判断不清,操作失误,致使驾驶车辆直接撞到道路北侧树上。轿车损毁严重,车前部出现一个圆形的凹痕。令人唏嘘的是,在巨大的冲击力下,邓某的儿子被直接顶到方向盘上,当时就嘴角流血,呼吸微弱,路人将父子俩送到医院,但是孩子因为内脏损伤严重,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孩子符合内脏损伤死亡。

邓某在事故中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回忆起那一幕惨剧,邓某几乎肝肠寸断,每天都在垂泪懊悔。邓某称,他是因为突然发现前面有行人,又因自己喝酒意识不到车速过快,操作不及才引发惨祸。经警方鉴定证实,当时邓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为96.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再次提个醒

驾驶座、副驾座都不能坐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抛开酒后驾车不谈,即便邓某在正常行驶条件下,将孩子放在两腿间或者副驾驶座位的做法也是非常危险的。

徐州交巡警支队的陈警官表示,孩子放在两腿间,头部、颈部正好对着方向盘,即便是刹车、拐弯的动作,都很容易对他们造成伤害。现实生活中,更多家长认为抱着孩子做副驾驶座,或者让孩子系上安全带后独自坐副驾座,就没有什么不妥了,“家长抱孩子时,头部刚好位于成人的胸部位置,如果发生猛烈碰撞,由于惯性,成人的胸部会自然向下挤压,猛烈压迫儿童的头、颈部。另外,如果遇到紧急刹车,手中的儿童也有可能脱手‘飞’出去受伤。孩子系安全带也不能坐副驾,一来驾驶者因照看孩子容易分心,其次成人安全带容易偏移到孩子脖子处,发生交通事故时,很难起到保护作用,孩子很容易从安全带上部被抛出去。”

陈警官表示,带孩子乘车时,12岁以下的儿童坐在后排才是最安全的,4岁以下的宝宝还需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最好有家人陪在孩子身边帮忙照看。(记者 马志亚通讯员 徐欣)

标签:带孩子|方向盘|交通肇事|醉驾
稿源: 扬子晚报  编辑: 林丽娥林丽娥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