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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最高可获七年刑 晋江“零容忍”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10-11 08:41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被称为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企业和自然人都可作为犯罪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然人(包括建设项目包工头、承包人,无照生产单位负责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晋江市对“恶意欠薪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已对数十起恶意欠薪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由公安机关对在逃的企业经营人进行网上通缉,已抓获仰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仰某、洪某、沈某3人已分别被判处5-1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万元,三人均主动偿还了所拖欠的工资。

标签:恶意欠薪|判刑|劳动报酬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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