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上点鞭炮 法院以爆炸罪判刑2年
原标题:成都男子在98路公交车上点鞭炮 法院以爆炸罪判刑两年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今天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发布微博称:“一名成都男子在98路公交车上点鞭炮。”微博引来网友热议。这起轰动一时的“98路公交车放鞭炮”案件发生在2012年12月。日前,成华区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判决:精神障碍构成爆炸罪
今日,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发布微博,称“成都男子98路公交车上点鞭炮”的案件,日前在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据悉,被告人王南某因与家庭关系不融,且患有精神障碍。”微博一出,引来网友热议,网友“荷色茶香”心有余悸:“要不要这么恐怖呀!”而网友“哥布林x色”有些担心:“98路!姐姐天天上下班都要坐喂!”
事情要回溯到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南携带大量鞭炮和一个打火机,在一公交站台登上一辆98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王南用打火机点燃鞭炮,鞭炮在车内的爆炸让乘客极度恐慌,并炸伤被害人李云左眼。日前,成华区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王南有期徒刑2年。
成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南实施的爆炸行为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公共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据悉,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华法院鉴于被告人王南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惊险:拿出鞭炮声称“不想活了”
2012年12月21日,一辆由东向西行行驶的98路公交车遭遇惊险一幕。晚上8点左右,在公交车监控录像显示,这辆公交车行驶到多宝寺沙河大桥附近时,坐在靠近乘客上下车车门一侧的黑衣男子突然起立,站在车厢中央的他从携带的挎包中拿出鞭炮、迅速点燃,情绪激动地吼道:“不想活了,大家一起死!”男子拿着鞭炮站在车厢中转了两圈,车内迅速被白色烟雾所笼罩,身上的挎包也炸成了碎片。
“车里立即响起‘砰砰’的鞭炮声,车厢里烟雾弥漫。”司机黄师傅在当时的媒体报道中说到。鞭炮爆炸事件仅仅持续了几秒钟,放完鞭炮的黑衣男子王南试图下车逃跑,黄师傅立即关闭车门,由公交车里的几位男性乘客也看住王南防止他脱逃。
而其他乘客也没有过于慌乱,等到黄师傅停好公交车后,才下车报警。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公交车上有两位乘客受轻伤,所幸当时并非上下班高峰,车厢内乘客不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不久成华110巡警赶来,将王南带回派出所调查。
条款: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司机看到有乘客携带可疑物品,是可以询问警告的。”成都公交集团相关负责人陈小姐继续说道,“但是成都公交集团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不能强行拒载乘客。而原则上说这部分乘客是不应该上车的。”
事实上,在成都公交车车身上明确标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物品”的提示语,而在每一个站台有乘客上下车时,司机也会播放语音提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上车。”根据2008年6月公布的《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第六条中明确写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及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成都市公安局早在2009年7月就公布有《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通告》,其中第一条就明确写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企事业免费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通告中还提到,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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