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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欠了200万 丈夫是否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9-16 09:41
  

  核心提示:“目前,在我国,关于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说法,还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其之间发生继承关系,则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问题,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军认为,如果是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对外举债,借款如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那么配偶无须还款。

  案情回放

  2011年,由于生意发展需要,陈某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同时由第三方某公司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然而,过了还款日期,陈某却没有偿还这笔借款。多次催讨无果后,杨某只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而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杨某将陈某、第三方担保公司告上法庭的同时,陈某的丈夫蔡某一起成了被告。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与陈某夫妻须共同偿还这笔欠款,第三方也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也认定被告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返还借款200万外,还应赔偿相应的利息;被告第三方担保公司在借据中确认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杨某主张蔡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就应对本案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杨某未能提供证明被告蔡某也是本案借贷关系的相对人。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杨某关于要求被告蔡某承担直接的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在认定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审查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夫妻是否共同举债的用意,在无法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被告蔡某与被告陈某是夫妻,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但是不能直接认定陈某一方所负的债务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且没发现两被告为规避债务而解除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杨某未能证明被告蔡某也是本案债务的相对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承担直接的还款责任,法院不予以支持,本案债务由被告陈某承担。

  “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到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交易自由安全及社会公序良好。”经办法官说道。

标签:还贷|继承财产|债务|配偶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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