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公司注销了 50万债务谁来买单?
核心提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经常会产生债务问题,这种“公对公”的关系里,债务的主体往往是以公司为名义。然而,当欠债的公司注销倒闭了,债权人想要讨回债务时,却发现对方公司已注销,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这钱还能否要得回?
案情回放:
2006年起,石狮某制革公司和晋江某鞋材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业务关系,鞋材公司常年向制革公司采购皮革材料等。四五年的合作看似波澜不惊,然而,当制革公司准备向这家鞋材公司结算债务时,却发现这家鞋材公司已经注销,之前业务往来中,被这家鞋材公司欠下的50余万债务无人“买单”了。
债权人制革公司负责人蔡某认为,鞋材公司的原股东苏某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制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被告的鞋材公司原股东苏某则认为,他们在注销公司前,曾在相关的媒体上刊登清算公告,制革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且他们公司的清算程序已经终结,和制革公司的债务已不存在。经多次讨债未果,债权人制革公司将鞋材公司之前的股东苏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鞋材公司负责人等人对这笔债务是已知的,该公司由负责人苏某等人组成的清算组在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时,没有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对此负责。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鞋材公司的前股东苏某应该偿还制革公司的所有债务。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苏某作为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并且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于自己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应当是已知的,但他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却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原告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且原告按清算公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邮件也被退回,因此,被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_王诗伟)
晋江市法院_陈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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