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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毒瘾而贩毒 两辍学少年落入法网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3-08-01 09:55
  

  核心提示:

  郑某,15岁,洪某,15岁,因为厌学,两人都是初中未读完便辍学务工。在务工的过程中,两人因认识交往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而染上毒瘾。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满足毒瘾,郑某便打算通过这些闲散人员获取毒品进行贩卖。从此,两名少年从“彩色”的校园坠入法网。

  案情回放:

  今年1月份的某天中午,已经染上毒瘾的郑某突然接到一通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陌生人问郑某是否有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提出以1克55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接到这通电话后,郑某便将这个赚钱的“好事”告诉了好朋友洪某,两人约定一同贩毒,赚取差价后平分。

  当日下午,洪某和郑某来到晋江市区的一家宾馆。郑某找上线购买了冰毒后,从中截留部分冰毒放在身上,然后拨打电话,准备把余下的冰毒卖给陌生人,没想到,来的不是购买者,而是警察。警察当场查扣交易的冰毒0.8克及郑某从中截留的0.1克冰毒、人民币数百元及用于交易联络的手机一部。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某、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郑某、洪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郑某、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均判处郑某、洪某犯贩卖毒品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官点评:

  毒品不可试,一旦沾染,极易形成瘾癖。上瘾后,庞大的毒品开支往往使吸毒者经济上陷入山穷水尽的困境,进而铤而走险,为筹措毒资或获取毒品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的郑某、洪某本都是青少年,应当在菁菁校园中读书、生活,挥洒青春的色彩,但却因厌学而选择辍学务工,在务工过程中,又由于自身心智不成熟,对事物辨识不足,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结识交往,并染上毒瘾,之后为满足毒瘾而贩毒,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郑某、洪某都是未成年人,而且贩卖的冰毒才0.9克,对其判刑,并且判处六个月的拘役是否过重?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照上述条款,郑某、洪某的行为应受刑法处罚。

  晋江市法院_曾摩托

标签:毒瘾|贩毒|辍学少年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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