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
本网综合 28日下午,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上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称“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声明附带一份有梦鸽签名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得以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一个全面真实的交代,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现恳请贵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
对此,女方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贴出刑法相关条例予以驳斥:“《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由于所签之名是“梦鸽”,并非其本名刘清娣,引发网友的一片疑问:“签名无法律效应啊!”对此,第三方律师戚连峰称,李家提出公开审理,“有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鉴于这起案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属于性犯罪,最终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于众多网友质疑申请书上签的是艺名“梦鸽”,申请是否有效,戚连峰说:“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签真实姓名。但是,签名的法律意义是她对这件事情的确认。比如有一些人不会写字,就按个手印,或者画一个符号代替签名,都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至于签了什么名字,写的是什么,不会影响声明的法律效力,不在于她必须写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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