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男童获刑四年多 法官称法律有漏洞
猥亵男童获刑四年多
小武又一次不告而别后,父亲心急如焚。在儿子没有回家的这段时间内,小武父母设想了种种可能性,整日担心。特别是听到社会上某些人诱骗儿童“割肾”的传言后,两个人更是惴惴不安。最终,他们选择了报警。
2012年8月,根据“张某天”朋友所提供的线索,警方在厦门市集美区一家餐厅找到“张某天”和小武两个人。原来,经过前段时间的花销,“张某天”口袋盘缠所剩无几,因此才回厦门借钱。
根据警方审讯,“张某天”只是化名,他本名叫吴某,是一名同性恋者。吴某交代,他看到小武发的寻友广告后主动结交,其目的就是与之建立同性恋关系。此外,他还有意识地带着小武出入同性恋酒吧,参加同性恋集会,让他能从心理上认可“同性性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拐骗和猥亵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罪犯解密
从受害者,到施害者
针对性侵男童的行为,吴某一再否认自己的过错。他在法庭上宣称,小武是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自己并未采取强迫手段。
吴某还交代,他自己原本不是同性恋者。但在18岁时,自己认识一个“男友”,因自己无业,没有经济来源,都是“男友”“赞助”自己,因此他也慢慢接受“同性恋”的思维方式。之后,自己交往几任“男友”,甚至投入感情,为了“供养”前任男友,他不惜行窃,还为此获刑。出狱后,他却将手伸向了未成年人。
从起初的“被同性恋”,到自己摇身变为“同性恋者”,到最后他甚至诱骗男童发展“同性恋恋人”,吴某的错误缘何愈演愈烈?
对此,心理专家认为,这可能与他对性冲动的认知错误有关。他在青春期时即被“男友”所诱导,该年龄段容易受环境和他人的作用而激动,在外部诱因的作用下,更容易发生生理冲动和性认识偏差。而且,吴某在“被同性恋”时年纪尚浅,缺乏辨识能力,因此容易上钩。之后,他又模仿这种行为,对同样处于青春期的儿童做出类似行为,对弱势群体发泄性冲动。
法官说法
男童遭性侵法律有漏洞
导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男童遭性侵,法律很“尴尬”。“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我国法律存在男女有别的现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告诉导报记者,性侵女童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性侵男童,所受的刑法则较轻。
法官解释,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性侵案不能以强奸罪论罪。
按《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可判死刑;而奸淫未成年男性的,却不能适用强奸罪,只能将其归入“猥亵儿童罪”。也就是说,针对男童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奸淫,都适用同一罪名,最高刑期不过五年。
而对比我国台湾地区,他们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罪名更多且有层次。另外,台湾也将男童列为强制性交罪适用对象,对男童性侵的罪犯可按“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专家认为,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刑法》无法精确打击猥亵男童的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该对此类犯罪冷眼旁观,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记者观察
男童性教育被忽视
被害人小武说,他自己在12岁时,就开始注意男女性别差异,那时候会特别关注帅气的男生,产生崇拜的心理,做事讲话有女性化偏向。
小武表示,自己也为此苦恼过,但是学校和课本上都没有关于生理的课程,自己上网发帖并留下联系方式,最终才让别人有可乘之机。
近日,导报记者走访厦门几家中小学后发现,目前学校的性教育内容,主要是针对女孩进行防范教育。在多数老师心目中,性侵害似乎和男孩子没有关系。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就有很多老师认为,男孩应该是最令老师“放心”的一个群体。
厦门一小学负责生理教育的老师表示,近几年不少儿童出现早熟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不要谈性色变,更不要避而不谈。在儿童时期,家长应该注重教育孩子认识身体,特别是要教给孩子们一些自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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