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有质量问题炸瞎右眼 厂家难辞其咎判赔38万元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黄墩良)2012年春节,庄先生不是在家欢庆,而是进了医院,罪魁祸首是他在除夕夜燃放的烟花爆炸,将他的右眼炸掉并致多处骨折。谁该为他的伤情埋单?是烟花厂家,还是销售商,或者是供货商?
起因
烟花爆炸 炸伤燃放人的眼睛
庄先生是泉港人,常年在海南工作、生活,2012年春节,他回到老家,与亲戚欢度新春佳节。
2012年1月22日,庄先生到庄某琼经营的泉港区山腰妹吓纸品店购买烟花。当晚即除夕夜,庄先生在二姐家点燃了烟花,烟花引线着火后即发生爆炸,将他的右眼及面部炸伤。
经诊断,他的右眼球重度破裂伤,右眼球内容物脱出,右眼睑多处皮肤裂伤,左面部皮肤裂伤,右眼眶多发性骨折,右额骨骨折,右上颌窦骨折,鼻骨、犁骨、筛骨迷路骨折。治疗了好长一段时间,他才得以出院。
去年3月2日,经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先生伤残等级为5级,护理时间为60天,误工时间为90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大部分丧失,右眼内容物剜除术后,需要安装义眼球。
经查,导致庄先生受伤的烟花系湖南省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生产的,这款“红日银龙报喜”烟花契合龙年春节的喜庆气氛,不想让庄先生受伤这么严重。
起诉
索赔60多万元 三被告拒绝赔偿
去年3月,庄先生将烟花的销售者庄某琼、厂家红日公司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索赔60多万元,安装义眼球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在起诉中,庄先生称,事故是因红日公司生产的“红日银龙报喜”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红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因该烟花由庄某琼经营的纸品店出售给他,庄某琼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庄先生的起诉,并依法追加利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据悉,利安公司将涉案的烟花批发给庄某琼,庄先生于是请求判令利安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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