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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曝光10起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12-31 09:20
  

  晋江新闻网12月31日讯  近日,晋江市龙湖镇对辖区10起环境卫生反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居民共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和市容整治。

  案例一:12月12日,许某容在龙湖镇阳溪路百凯公司路段占道经营。

  案例二:12月12日,尹琪剑在龙湖镇中兴街枫林村第二网格党群服务站门口占道经营。

  案例三:12月16日,陈某丽在龙湖镇中兴街重庆面馆旁边占道经营。

  案例四:12月16日,吴某花在龙湖镇中兴街吉龙便利店旁边占道经营。

  案例五:12月17日,施某蝶在龙湖镇阳溪路百凯公司路段占道经营。

  案例六:12月17日,侯某在龙湖镇阳溪路百凯公司路段占道经营。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7项规定,有关部门对以上案例当事人作出各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12月1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龙湖镇古盈村中山街南路479号的长吃海鲜馆(经营者:施某哲),烟囱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八:12月19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龙湖镇梧坑村工业区485号的赣之味餐饮店(经营者:肖某强),烟囱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九:12月19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龙湖镇梧坑村梧坑工业区487号的龙宜达饭店(经营者:田洪梅),烟囱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七至案例九当事人均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排污口朝向次干道,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8项轻微档规定,有关部门对以上案例当事人作出各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12月19日,林某章驾驶车辆(闽C8××47)在龙湖镇福林村新村133号旁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十当事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规定,有关部门对以上案例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施蓉蓉)

标签:环境卫生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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