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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12-31 09:15
  

  晋江新闻网12月31日讯 为增强民众人居环境保护意识,近日,晋江内坑镇将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自觉维护生活环境。

  案例一:11月28日,黄某根在内坑镇锦兴路53号附近处将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进行排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11月28日,陈某松在内坑镇锦兴路55号附近处将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进行排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11月28日,杨某在内坑镇锦兴路57号附近处将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进行排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11月20日,曾某月在内坑镇下村下黄片区100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五:11月20日,陈某端在内坑镇下村灰厝片区20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六:11月21日,庄某玉在内坑镇上方村锦南路108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12月19日,任某新在内坑镇上方村高铁城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12月19日,郭某钗在内坑镇站前路人行道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12月20日,李某荣在内坑镇加塘村锦棠路20号附近,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12月19日,周某花在内坑镇潘厝村田丰中路15号附近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记者 陈心心)

标签:人居环境整治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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