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林曝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10月30日讯 今日,晋江英林镇对辖区出现的占道经营,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二、三、四、五:9月26日9时12分,5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英林镇西塔路占道经营,分别售卖鸡肉卷、蔬菜、云南小吃、石磨肠粉、河粉。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7项轻微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10月8日10时12分,当事人驾驶车辆闽AT8××2运输渣土倾倒在英林镇锦江村海边空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限期三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七:10月9日10时7分,当事人在英林镇沪厝垵村海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32项一般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八:10月11日9时9分,当事人将扬安宾馆客房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英林镇龙马路392号门口。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限期三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10月11日11时15分,英林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英林镇玉坂村玉峰北路103号墙壁张贴小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项轻微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10月16日10时42分,当事人驾驶三轮车将柯坑村锦中路19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英林镇柯坑村海边,倾倒次数1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1项轻微档的规定,英林镇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记者 王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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