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二审通过
昨日,泉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将为泉州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明年元旦起落地实施。
关键词 保护对象
包括不可移动、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华侨历史遗存是指在本市留存下来的见证各历史时期特别是近现代华侨生活、创业、奋斗以及参与国内革命、建设和改革等重要历史活动,反映华侨爱国爱乡、拼搏奋斗等精神,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或者艺术价值的史迹、代表性建筑、场所和文献资料、实物等,包括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和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侨办、省侨联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华侨历史遗存涵盖文物、历史建筑、档案等,在《条例》中列举侨务、文物、住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中的具体职责,并明确侨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
关键词 侨批保护
建设侨批档案数据库
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汕头侨批文物馆时指出,“侨批”记载了老一辈海外侨胞艰难的创业史和浓厚的家国情怀,也是中华民族讲信誉、守承诺的重要体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条例》在对整体可移动遗存保护作出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侨批保护进行专门规定,抓住关键环节,明确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侨批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
《条例》同时还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并鼓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侨批档案或者设立专门的侨批展示馆。
关键词 传承利用
鼓励新生代参与保护传承
保护和利用好华侨历史遗存,才能讲好新时代侨乡故事,凝聚起海内外侨胞力量。
《条例》在总结基层保护华侨历史遗存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明确县(市、区)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采取文字和录音、摄像、测绘、建模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记录华侨历史遗存的历史、权属、利用情况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同时,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加强对国内外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征集、代存、复制、收购和研究。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纳入宣传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在确保华侨历史遗存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华侨历史遗存。
此外,鉴于华侨新生代在传承华侨精神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还增加了“鼓励华人华侨新生代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传承”的规定。
(记者 颜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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