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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岭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08-28 10:19
  

  晋江新闻网8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梅岭街道获悉,为引导市民主动维护良好生活环境,梅岭街道对8月份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黄某凤擅自在梅岭街道桂泉路占道摆摊设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二:李某和在梅岭街道梅园路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以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梅岭某王餐饮店擅自占用次干道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四:梅岭老某餐饮店擅自占用次干道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五:王某安在其所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梅岭街道桂泉路)乱倒污水。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清理,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厦门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梅岭街道桂山社区石鼓路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记者 赖自煌)

标签:人居环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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