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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曝光10起破坏人居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05-15 09:46
  

  晋江新闻网5月15日讯  近日,晋江经济开发区启动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教材曝光台,对园区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整洁美好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货车司机高某在经济开发区泉安南路行驶,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环境污染。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市民王某在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园东路15号,随意倾倒厨余垃圾,污染人居环境。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四:市民陆某、关某在晋江市欣鑫路五里工业区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两名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市民张某在经济开发区梧溪路乱倒垃圾,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清理,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七:市民丁某在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占道经营,市民宋某在经济开发区张前南路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两名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市民程某在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源路装修店面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挡、围墙,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南安市某运输公司在晋江欣荣路与长安路交叉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市民舒某在经济开发区欣鑫路五里工业区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许春 通讯员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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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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