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群众引以为戒 磁灶镇曝光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4月8日讯 日前,晋江磁灶镇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教材曝光台曝光3月份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借此引导群众引以为戒,规范行为,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环境。
案例一:陈某在磁灶镇336县道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吴某在磁灶镇洋宅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曹某运载沙子途经磁灶镇双龙路大宅红绿灯处造成泄漏、遗撒。根据《泉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四:杨某运载沙子途经磁灶镇324国道洋尾村段造成泄漏、遗撒。根据《泉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五:方某在磁灶镇延泽南街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王某在磁灶镇陶美路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晋江市磁灶镇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张某在磁灶镇双龙路大宅村段店外放置有碍市容物品。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元。
案例八:晋江市磁灶镇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黄某在磁灶镇324国道新垵村段店外放置有碍市容物品。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元。
案例九:颜某在磁灶镇永昇路张贴小广告。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吴某在磁灶镇新垵村张贴小广告。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处罚款500元。
(记者 赖自煌 通讯员 黄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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