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福建省消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违规或面临最高五千元罚款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23-09-01 10:33
  

  《福建省消防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违反《条例》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释放文旅产业活力,《条例》还规定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古建筑用于经营使用,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针对我省民宿业发展迅速的特点,明确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规定了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消防“三管三必须”原则;确立了“消安委”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记者 高慧子)

标签:消防条例|电动车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