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有津贴 每人每天12元
晋江新闻网7月13日讯 连日来高温晴热,晋江市人社局提醒全市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落实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根据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C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5月应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至9月应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晋江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可拨打12333或85665750向晋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人社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记者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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