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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通报一起违规储存燃气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3-07-11 09:19
  

  晋江新闻网7月11日讯  近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驻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查处一起临时搭建房内违规存放液化钢瓶的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6月起,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驻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持续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近日,执法人员巡查到金源路时,发现一临时搭盖内违规存放了5瓶50公斤液化气钢瓶,周边还堆放着水瓶、木板、纸箱、电线等易燃杂物,屋内无消防灭火器,也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工作人员测量,储存燃气场所面积不到30平方米。当事人翁某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直至整改期截止,当事人仍未自行整改。随后,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当事人对违规存放的液化气罐进行了整改。

  据了解,为了有效防范园区燃气安全事故,开发区综合执法队聚焦重点检查事项,对开发区周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走访和检查,要求各站点落实好主体责任,开展送气安全培训,对其供应的餐饮经营场所的燃气和使用安全做好督促指导。此外,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规使用燃气行为。

  法律小常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朱艳 通讯员 郭辉旭)

标签:燃气|安全隐患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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