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发布62号通告 严防海上疫情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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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新闻网 2022-08-10 08:26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2022〕62号
当前境外疫情高位运行、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随着开渔到来,海上疫情输入风险陡增。为筑牢海上防疫屏障,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切实维护开渔后我市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安定稳定,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良好局面,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备核查。所有船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所有进出港船舶必须在出海前24小时、进港前12小时主动向所属镇海安中心进行登记报备,严格执行“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和“二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不得从事非法入境和海上非法交易承诺)制度规定,做到“两必检、两清楚”(所有船舶进出港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运载货物清楚)。
二、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要做好个人自身防护,每日早晚测量体温不少于2次,并做好人员健康状况记录备查,每天0点结合“报平安”一并报告属地乡镇点验中心。大中型渔船应指定1名随船出海防疫专员,防疫专员可由船东、船长担任,负责督促落实每日对渔船作业区域及生活仓进行清洁消毒不少于1次,拍照留档备查,每天0点结合“报平安”一并报告乡镇点验中心;渔船应配备相应数量抗原检测试剂,海上作业超过3天的,在防疫专员的监督下,落实船员抗原试剂检测“3天1检”,抗原检测情况拍照留档备查,每天0点结合“报平安”一并报告乡镇点验中心。
三、严格落实人物同防。所有出海回港的渔船民要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从定点渔港(码头、岙口)上下岸,并遵守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和渔获物检测要求。对于大中型渔船作业人员,不离港继续出海作业的,船员上岸核酸检测后立即回船;对须上岸离港的,不具备“点对点”闭环管理条件的,由交通转运车专车送往定点场所闭环管理。小型渔船、乡镇船舶出海作业每航次回港后,船上人员应严格实行即到即检即走,采样结果未出前应实行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外出,不得与他人接触。上岸未出海作业期间落实核酸检测“两天一检”,连续超过7天后转为“五天一检”。
对大中型渔船上岸渔获物实行每批次检测,采用物表采样,一批采20个样,一船一管;对小型渔船及乡镇船舶上岸渔获物,按照每周覆盖一轮频次要求,采用物表采样,单船单管,并做好流向登记。
四、严禁接触境外船舶、人员。所有船舶、人员严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海域,严禁在海上接触境外船舶及船上人员,如因特殊原因接触了相关船只、人员、货物和油料,进港前应当立即主动如实向属地镇政府报告,并按照入境人员防控要求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五、严厉打击各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拆卸、故意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通讯导航设备。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改装业务,严禁擅自建造非法海上浮动设施。严禁各类船舶或海上浮动设施非法搭靠外轮,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物品,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严禁走私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以上行为的,可及时拨打95110(海警)、0595-82599696(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首报人3万元奖励。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惩处。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9日
标签:疫情防控|通告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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