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餐厨垃圾喂养家禽 永和一村民被罚500元
晋江新闻网6月11日讯 擅自将餐厨垃圾用于喂养家禽,近日,晋江永和一村民王某某被罚款500元。据悉,该起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案件为《泉州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晋江办理的首起案件。
近期,晋江市城管局联合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全市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永和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村民王某某未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擅自用来喂养家禽。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暂扣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福建省锦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运至瀚蓝餐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晋江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餐厨垃圾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极易腐烂变质的生活垃圾,如果没有经过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将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否则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希望大家自觉抵制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共同爱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条例摘要: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 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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