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躺赚” 男子成“帮凶”被拘
“出租微信号加我,100元/天。”“日结,加我长期有效。”微信号还能出租?账号、密码借出去几天,就有几百元到手,真有这样不劳而获又稳赚不赔的好事?记者了解到,泉港男子庄某从自己出租微信号到拉拢近百人出租微信号,最终因为涉嫌诈骗,被泉港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20岁的庄某无业在家,平时喜欢玩网络游戏。今年8月,他在游戏群看到有人发布一条广告,内容为“出租微信加我,费用日结,工资高,长期有效”。因没工作手头紧,他便添加了发布人的微信。经商议,对方同意以每日100元的价格租庄某的微信号,并表示微信号用来建微信群,主要用于客服引流接待。随后,庄某通过扫描对方发来的二维码,使对方在电脑上顺利登录了他的微信号。对方也随即发给庄某100元红包。其间,庄某通过聊天记录得知,对方用其微信号发布一些招聘、刷单、炒股等兼职信息,实则实施诈骗,但在利益驱使下仍心存侥幸,继续出租微信号给对方。
刚刚“躺赚”一天,庄某的微信号就因涉嫌诈骗被封禁。对方提议庄某找他人租微信,赚取中间差价。尝到甜头的庄某觉得这是一个“致富”的好办法,于是欣然应允。第二天,微信号解封后,庄某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以要租微信号做“客服”、一天租金50元等为由,拉拢他人来“兼职”。截至11月份,庄某已先后拉拢近百人出租微信号。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犯罪分子给予的租金越来越高,庄某和被拉拢来“兼职”的小伙伴们获得的报酬也越来越多……然而,被用来出租的微信号无一幸免,均被永久封禁。11月23日,泉港公安分根据掌握情况,在山腰街道抓获庄某。
据了解,今年8月至今,庄某将多人微信号租给上家,用于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庄某因涉嫌诈骗,被泉港公安依法刑事拘留。庄某交代,出租微信赚钱的方式在他周围并不少见,出租微信号提供了零成本、高收益的赚钱机会,且结算方式是“报酬日结”“做完立结”,诱惑性很大。
警方提醒:犯罪分子租用微信号本质是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追踪。出租个人微信号用于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大家要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等信息。一旦发现自己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君 实习生 洪诗璇)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