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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最高可罚款1亿元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21-06-18 19:51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应急局获悉,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三管三必须”

  “新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三管三必须”,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多处内容。

  “新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新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新法”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而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

  针对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新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旅游,也涉及餐饮,还涉及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就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新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罚款金额更高;二是处罚方式更严;三是惩戒力度更大。

  “新法”在已有罚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并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此外,“新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廖玉凤)

标签:安全生产法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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