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哨点”,不容松懈!
哨点“失灵”,多人被处罚
近期,根据安徽、辽宁两地疫情通报,此次疫情中存在着相似的问题:基层诊所哨点“失灵”,基层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接诊了有疑似症状的病人,却没有及时上报,首诊责任不落实。多家医疗机构及涉事人员受到处罚。
疫情防控,前哨不能松懈
2021年1月以来
晋江市卫计执法大队联合
市院感质控中心及卫健局相关科室
开展多轮医疗机构常态化防控
工作督导及综合卫生监督检查
截止至4月
共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321家次
其中
立案处罚66家次
责令停业整顿28家次
擅自收治发热病人被查处
2021年1月,晋江市卫健局接到举报,晋江磁灶王伟大中医外科诊所涉嫌违规收治发热病人。经查,患者吴某到该诊所就诊,测温37.5℃,并对其注射药物、开具口服药处理,且未按要求登记门诊日志和预检分诊登记表。
最终,该诊所
涉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及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该行为违反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
晋江市卫健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卫监提醒
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
依然是疫情防控的主战场
要切实发挥起“哨点”功能
发挥起“四早”中的“早发现”作用
近日
晋江市卫健局已再次启动
医疗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专项督查行动
将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门诊部
进行全覆盖检查
并对各镇街个体诊所及村级医疗机构
进行抽查
对于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违规收治发热患者的行为
一经查实,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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