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话说民法典|丧偶儿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www.ijjnews.com   福州晚报  2021-05-07 18:05
  

  2008年5月,赵某与女子孙某结婚。2018年1月,赵某因病去世。此后孙某未再婚,长期与婆婆韩某共同生活,照料韩某的生活起居,在韩某生病时及时将其送医、护理。2021年3月,韩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那么,孙某对婆婆韩某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廖美红律师: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孙某与婆婆韩某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彼此之间不能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本案中,孙某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赡养、尽心照料韩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儿媳孙某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韩某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扶养关系必须与姻亲关系相结合,才能成为获得继承权的根据,对于不具备姻亲关系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只能享有遗产酌情给予的请求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标签:民法典|继承权
稿源: 福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